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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信贪污又一案判决 4案刑期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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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1 21: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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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政务人员刑事法庭730日针对塔信第4宗贪污案件作出终审宣判,判决塔信在担任总理期间渎职,利用职务之便出台法律将其持股的SHIN电信公司应支付的专营权费改为普通的国货税,导致国家损失收入达660亿铢。法院判塔信5年有期徒刑,之前3宗案件塔信已被累计判刑7年。 该案件由国家肃贪委员会侦审,提交最高检察院于2008711日向最高法院政务人员刑事法庭提出起诉塔信,指控塔信在2001-2006年担任两任总理期间,持续推动修订法律和出台一项新法律,将SHIN电信公司应向泰国通信机构缴纳支付的专营权费改为支付普通的国货税,而且之后又将电信事业国货税率从50%降至10%,甚至能以之前支付过的国货税抵销应缴的专营权费,此举使SHIN公司在经营AIS移动电话信号服务业务上节约大笔开支,从而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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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经肃贪委员会查明,塔信仍然是SHIN公司股份的大宗持股者,表面上已出清持股,但实际上只是让家属及其他人代为持有,其贪污渎职动机与行为十分明显。 该案件因塔信潜逃出境流亡国外,按照以前的法律,属于没有被告聆讯的案件只能被永久搁置,直至2017年巴育政府出台新法律,针对贪污案件可以背着当事人做出庭讯及判决。因此最高法院重新审理该案件,并于730日在被告无法到庭聆听判决的情况下,做出终审判决。 法院判决塔信作为政府官员暗中持有民企股份,判刑2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持股的公司在与政府部门的业务合作中获利,此罪名判有期徒刑3年,加起来5年有期徒刑。针对该案件被告未到庭,法院再次签发通缉令,将案犯缉拿回国服刑。该案件属于贪污案,有效期为「永久」。 之前塔信已被最高法院政务人员刑事法庭判决定谳4宗案件,包括放任其太太与政府部门标购地产案2年有期徒刑、利用职务之便促成进出口银行发放贷款给缅甸政府以扶助其持股电信产业案2年有期徒刑、批准发行电子彩票案3年有期徒刑。加上730日的第4宗案件,塔信已累计贪污刑事案刑期达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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